- 编辑:赵宗斐
- 来源:纪检监察室(审计室)
- 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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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院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行为,树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按照市纪委监委和学院党委统一部署,自本月起,在全院范围开展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借贷、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问题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三违规”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1. 直接出资办企业。一边在“公家”上班吃着“财政饭”,一边偷偷“搞副业”,直接出资与人合伙经商办企业的问题;
2. 借名投资当股东。以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经营,搞“隐形入股”,当“幕后股东”“影子股东”的问题;
3. 权力变现占干股。自己不出资,将权力变为企业或项目的“股份”,以“干股”形式分红获利或收益分红获利或约定回报率的问题;
4. 承揽项目包工程。利用职务之便或自身影响力,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当隐形“包工头”的问题;
5.违规持股获高利。利用职务影响或掌握的“内部消息”等,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债券,从中获取高额利润的问题;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二、违规借贷(用)
1. 长期借款不归还。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或实物,长期不归还且不付息的问题;
2.个人向民间、网络、信贷公司借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学院教职员工队伍形象的问题;
3. 出借资金收高息。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将自己的钱款借给管理服务对象,从中违法收取高额利息的问题;
4.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借贷(用)行为。
三、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1. 帮助承揽工程。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项目的问题;
2. 帮助入股项目。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介绍特定关系人入股项目获利的问题;
3. 帮助获取补助。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争取国家补助或量身定制补助政策的问题;
4. 帮助租赁国资。将国有资产不按程序或以低价委托、租赁、承包给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让其从中获利的问题;
5. 其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请全院各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围绕上述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凡十九大(2017年10月)以来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借贷(用)、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务必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或市纪委监委主动说清问题。对按要求主动说清且及时纠正违规问题的,将综合考量性质情节、觉悟态度、后果影响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隐瞒不报、整改不力、拒不自查自纠的,或在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边改边犯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欢迎全院教职员工主动参与监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检举反映相关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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